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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覽本周香港加密新政策重點

發布時(Hour)間:2023-05-27

省流版

1.允許散戶交易符合資格的(Of)虛拟貨币資産,且納入準則并非隻有一(One)條

2.穩定币監管将在(Exist) 23/24 年實施,在(Exist)此之前不(No)開放零售交易

3.持牌平台不(No)得參與質押等業務

4.重申并加強對涉嫌洗錢相關的(Of)監管限制

本周香港對加密相關政策方向的(Of)動作(Do)可謂頻繁,不(No)僅證監會在(Exist) 23 日召開發布會發表對虛拟資産的(Of)相關總結,同時(Hour)也在(Exist)昨天于(At)憲報上(Superior)刊登了(Got it)多個(Indivual)與加密貨币相關的(Of)指引,對于(At)散戶交易、穩定币、洗錢等多個(Indivual)方面都進行了(Got it)進一(One)步的(Of)闡釋與說明。

散戶交易

證監會于(At) 23 日的(Of)回應中提及了(Got it)對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的(Of)相關消息,其回應如下:

本會注意到,回應者對容許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表示大(Big)力支持。本會将落實有關容許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的(Of)建議。

正如咨詢文件所解釋,本會贊同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在(Exist)向零售投資者提供交易服務前,應遵從一(One)系列涵蓋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管治、披露以(By)及代币盡職審查和(And)納入的(Of)妥善投資者保障措施。我們亦認同零售投資者必須了(Got it)解虛拟資産投資所涉及的(Of)風險。在(Exist)作(Do)出(Out)任何類型的(Of)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了(Got it)解相關特點和(And)風險,并做好接受損失的(Of)準備。證監會批準某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納入某虛拟資産以(By)供零售買賣,并非推薦或認可該虛拟資産,亦非對該虛拟資産的(Of)商業可取之處或表現作(Do)出(Out)保證。證監會将繼續與投資者及理财教育委員會針對投資者進行有關虛拟資産及其交易各方面的(Of)教育工作(Do)。

同時(Hour),證監會也支持開放零售業務的(Of)持牌交易平台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以(By)保護一(One)般投資者,其具體回應如下:

本會樂見回應者普遍支持施加與零售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的(Of)規定。

關于(At)個(Indivual)人(People)專業投資者應否就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的(Of)規定獲豁免一(One)事,建議适用(Use)于(At)個(Indivual)人(People)專業投資者的(Of)該等規定,與中介人(People)在(Exist)爲(For)個(Indivual)人(People)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時(Hour),無一(One)例外地适用(Use)有關衍生工具知識評估和(And)合适性的(Of)現有規定是(Yes)一(One)緻的(Of)。鑒于(At)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的(Of)規定乃遵循合适性的(Of)精神而設計的(Of),我們依然認爲(For)個(Indivual)人(People)專業投資者應享有與零售投資者相若的(Of)保障。

本會已妥爲(For)考慮有關在(Exist)若幹情況下放寬與零售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的(Of)特定規定的(Of)建議。然而,我們認爲(For)零售投資者一(One)般不(No)大(Big)可能了(Got it)解虛拟資産的(Of)條款、特點及風險。加上(Superior)在(Exist)虛拟資産交易平台的(Of)買賣是(Yes)自動進行的(Of),即使某項交易屬不(No)适宜,虛拟資産交易平台亦無能力介入,故在(Exist)與零售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Hour),确保合适性極爲(For)重要(Want)。隻有全面落實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的(Of)建議規定,方能達到這(This)個(Indivual)目的(Of)。舉例來說,建議規定評估客戶的(Of)風險承受能力,是(Yes)現有合适性規定的(Of)重要(Want)部分。由于(At)大(Big)部分虛拟資産均附帶高風險,虛拟資産一(One)般隻适合風險承受能力較高的(Of)客戶。因此,即使零售客戶具備對虛拟資産的(Of)認識,虛拟資産交易平台亦不(No)應被豁免進行風險承受評估。

鑒于(At)在(Exist)容許零售投資者買賣虛拟資産前,必須确保他(He)們對虛拟資産有充分認識,證監會認爲(For)平台營運者應全面評估投資者對虛拟資産的(Of)性質和(And)風險的(Of)了(Got it)解,當中可包括評估該投資者過往曾接受的(Of)虛拟資産培訓或課程,該投資者現時(Hour)或過往與虛拟資産有關的(Of)工作(Do)經驗,以(By)及該投資者過往與虛拟資産有關的(Of)交易經驗。我們因此對《虛拟資産交易平台指引》作(Do)出(Out)了(Got it)相應的(Of)修訂。由于(At)知識評估規定同時(Hour)适用(Use)于(At)虛拟資産交易平台及從事虛拟資産相關活動的(Of)其他(He)中介人(People),我們亦會作(Do)出(Out)相應修訂使所有中介人(People)都受到劃一(One)的(Of)規管。

證監會充分知悉回應者要(Want)求我們就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的(Of)規定提供更多指引。我們将以(By)常見問題的(Of)形式發布進一(One)步指引(例如關于(At)如何評估客戶對虛拟資産的(Of)風險承受及風險承擔能力)。雖然本會明白業界可能希望獲得更加确切的(Of)指引,例如就财務狀況及風險承受水平各有不(No)同的(Of)投資者指明風險承擔限額,但由證監會訂明此方面的(Of)指引未必恰當,原因是(Yes)平台營運者(而非證監會)是(Yes)最能夠根據在(Exist)“認識你的(Of)客戶”過程中盡力取得的(Of)資料來施加限額。

虛拟資産及穩定币

此外,對于(At)何種虛拟資産準予納入散戶交易,證監會也給出(Out)了(Got it)相關的(Of)意見,并同時(Hour)修訂了(Got it)《虛拟資産交易平台指引》,證監會對相關問題回複如下:

正如咨詢文件所解釋,在(Exist)傳統證券市場,向香港廣大(Big)零售投資者發售的(Of)投資産品須遵守投資要(Want)約制度及招股章程制度。零售産品一(One)般在(Exist)産品層面上(Superior)受到證監會規管。有關産品在(Exist)公開發售前須已得到證監會審核或審閱其要(Want)約及推廣文件。有關規管并不(No)适用(Use)于(At)非證券型代币;誠然,大(Big)部分(如非所有)非證券型代币均不(No)在(Exist)産品層面上(Superior)受到任何地方的(Of)監管機構的(Of)規管。這(This)解釋了(Got it)爲(For)何證監會需要(Want)在(Exist)代币可獲納入于(At)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以(By)供零售買賣前進行審批。

因此,我們建議在(Exist)代币可被零售投資者買賣前,對代币實施額外的(Of)最低準則。建議準則是(Yes)基于(At)以(By)下的(Of)相關原則:零售投資者可買賣的(Of)代币應較不(No)容易受到操縱市場活動(不(No)單是(Yes)在(Exist)平台營運者所營運的(Of)平台上(Superior),更是(Yes)就整體的(Of)虛拟資産市場而言)所影響,因爲(For)全球大(Big)部分(如非所有)虛拟資産交易平台目前都不(No)受規管,或隻是(Yes)從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受到規管。我們的(Of)建議規定因此要(Want)求,如要(Want)符合資格被零售投資者交易,代币必須屬于(At)合資格的(Of)大(Big)型虛拟資産,即其已獲納入由兩個(Indivual)獨立指數提供者所推出(Out)的(Of)至少兩個(Indivual)獲接納的(Of)指數當中。

我們感謝回應者就獲接納的(Of)指數及指數提供者的(Of)獨立性提交意見。我們同意指數提供者應妥爲(For)組成及管理指數,包括确保指數的(Of)質量及穩健性。用(Use)作(Do)厘定某指數是(Yes)否屬于(At)獲接納的(Of)指數的(Of)準則乃按照相關原則制定,而引入一(One)個(Indivual)指數提供者應在(Exist)發布傳統證。市場的(Of)指數方面具有經驗的(Of)額外規定,則是(Yes)爲(For)了(Got it)提高可靠性。我們同意,如部分回應者所提出(Out),相關數據的(Of)可靠性和(And)可能的(Of)利益衡突問題将對指數的(Of)穩健性構成影響。

因此,我們認爲(For)進一(One)步規定在(Exist)發布傳統證券市場的(Of)指數方面具有經驗的(Of)指數提供者遵守國(Country)際證監會組織的(Of)财務基準原則(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Benchmarks)乃屬恰當,以(By)使相關指數提供者設有合适的(Of)内部安排來保障旗下指數的(Of)穩健性并确保其質量。兩個(Indivual)指數提供者除應彼此獨立外,我們亦将規定,它們應獨立于(At)虛拟資産發行人(People)及平台營運者。我們認同,就虛拟資産而言,大(Big)的(Of)市值并不(No)自動意味着其擁有高流動性。證監會希望重申,獲納入兩個(Indivual)獲接納的(Of)指數并非納入某虛拟資産的(Of)唯一(One)準則。實際上(Superior)它隻是(Yes)一(One)項最低準則。這(This)強調了(Got it)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進行盡職審查的(Of)重要(Want)性。

平台營運者須根據平台的(Of)代币納入準則進行進一(One)步盡職審查,并确保獲納入以(By)供買賣的(Of)代币符合相關準則。在(Exist)代币獲納入以(By)供零售買賣的(Of)情況下,平台營運者亦須确保代币具有高流動性。平台營運者亦應确保,獲納入的(Of)代币持續符合相關代币納入準則。由于(At)代币的(Of)可接納性及持續可供買賣的(Of)資格取決于(At)平台營運者進行的(Of)盡職審查,由證監會發布有關合資格可供零售買賣的(Of)虛拟資産、獲接納的(Of)指數或指數提供者的(Of)名單并不(No)恰當。

對于(At)穩定币的(Of)回應如下:

我們注意到,穩定币帶來的(Of)風險引發了(Got it)國(Country)際關注,市場上(Superior)有聲音要(Want)求規管穩定币,以(By)确保(其中包括)穩定币儲備得到妥善管理,從而維持價格穩定,并使投資者能夠行使贖回權利。相關風險對穩定币的(Of)穩定性有根本性影響。無法維持其挂鈎功能或在(Exist)贖回時(Hour)無法返還投資者資金的(Of)穩定币不(No)可被稱爲(For)穩定。這(This)種因此而擴大(Big)了(Got it)的(Of)擠提隐憂會嚴重影響穩定币的(Of)流動性,使其普遍不(No)适合零售投資者。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已在(Exist) 2023 年 1 月發布加密資産和(And)穩定币讨論文件的(Of)總結,穩定币的(Of)監管安排預計将于(At) 2023/24 年實施。在(Exist)穩定币于(At)香港受到規管前,我們認爲(For)穩定币不(No)應獲納入以(By)供零售買賣。

交易平台

順應時(Hour)勢,不(No)少平台都在(Exist)最近推出(Out)了(Got it)香港站/港版平台,而對于(At)牌照申請的(Of)相關問題和(And)細節,證監會的(Of)回應如下:

本會接獲許多要(Want)求厘清多種技術事宜的(Of)請求。舉例來說,有回應者就《打擊洗錢條例》所界定的(Of)“提供虛拟資産服務”的(Of)範圍提出(Out)疑問,包括是(Yes)否涵蓋場外虛拟資産交易活動及虛拟資産經紀活動。

關于(At)雙重牌照安排,回應者詢問是(Yes)否需要(Want)同時(Hour)取得《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打擊洗錢條例》下的(Of)牌照,特别是(Yes)因爲(For)部分平台營運者或未必打算提供證券型代币的(Of)買賣。鑒于(At)非證券型代币可能會演變成證券型代币,回應者亦表示,平台營運者可以(By)終止該特定證券型代币的(Of)交易服務,或隻允許客戶減持其在(Exist)該代币中的(Of)持倉,因而無需《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Of)牌照。就雙重牌照安排而言,回應者亦問及,獲雙重發牌的(Of)虛拟資産交易平台是(Yes)否須設有兩名或四名負責人(People)員,以(By)及因應兼具虛拟資産及傳統證券經驗的(Of)人(People)才短缺,可否在(Exist)評估勝任能力(包括負責人(People)員的(Of)相關行業經驗)時(Hour)采取務實的(Of)方針。

關于(At)外部評估報告的(Of)規定,所提出(Out)的(Of)問題包括已草拟虛拟資産交易平台申請人(People)的(Of)政策及程序并提供系統實施意見的(Of)商号,可否在(Exist)第一(One)階段報告和(And)第二階段報告中擔任評估專家;第一(One)階段報告是(Yes)否可以(By)無須連同牌照申請一(One)并提交;有意申請牌照的(Of)平台營運者,可否在(Exist)提交外部評估報告前向證監會提交自選的(Of)外部評估專家的(Of)能力聲明;以(By)及如屬已建立并正在(Exist)營運的(Of)虛拟資産交易平台,可否隻提交第二階段報告。

對于(At)“提供虛拟資産服務”的(Of)範圍,《打擊洗錢條例》下的(Of)制度将涵蓋營運方式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的(Of)傳統自動化交易場所相若的(Of)中央虛拟資産交易平台。此類平台通常會運用(Use)可配對客戶交易指示的(Of)自動化交易系統向客戶提供虛拟資産交易服務,并會随同該等交易服務提供附加的(Of)保管服務。故此,提供虛拟資産服務(例如場外虛拟資産交易活動及虛拟資産經紀活動)但沒有自動化交易系統及附加保管服務者,将不(No)屬于(At)《打擊洗錢條例》下的(Of)制度的(Of)涵蓋範圍。

正如我們在(Exist)咨詢文件所解釋,鑒于(At)虛拟資産的(Of)條款和(And)特點可能随時(Hour)間而演變,某一(One)虛拟資産的(Of)分類或會由非證券型代币變爲(For)證券型代币(反之亦然)。爲(For)免違反發牌制度的(Of)規定及确保其業務得以(By)持續運作(Do),虛拟資産交易平台同時(Hour)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Of)現行制度及《打擊洗錢條例》下的(Of)虛拟資産服務提供者制度申請批準,是(Yes)審慎的(Of)做法。本會注意到有意見指,虛拟資産交易平台可僅暫停并最終撤銷已演變成證券型代币的(Of)某特定代币的(Of)交易服務,而非取得《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Of)牌照,我們對此十分關注。從根本上(Superior),移除已獲納入以(By)供買賣的(Of)代币未必符合客戶的(Of)最佳利益,更隻應用(Use)作(Do)最後手段。隻允許客戶減持其在(Exist)某特定代币中的(Of)持倉的(Of)這(This)一(One)說法亦是(Yes)基于(At)誤解,因爲(For)某客戶發出(Out)的(Of)任何減持盤均會與另一(One)客戶發出(Out)的(Of)買盤配對。

我們将采用(Use)簡化申請程序,使雙重牌照申請隻需提交一(One)份綜合申請表格。在(Exist)負責人(People)員方面,該人(People)員可能同時(Hour)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打擊洗錢條例》獲核準,因此獲雙重發牌的(Of)虛拟資産交易平台無須設有四名不(No)同的(Of)負責人(People)員。對于(At)業内可能缺乏兼具虛拟資産及傳統證券經驗的(Of)人(People)才,我們願意采取務實的(Of)方針,詳情将透過更多指引予以(By)補充。

如咨詢文件所述,提出(Out)有關外部評估報告的(Of)規定是(Yes)爲(For)了(Got it)簡化申請程序,特别是(Yes)業界未必完全了(Got it)解我們的(Of)監管預期。我們期望外部評估專家能夠在(Exist)實質上(Superior)協助申請人(People),例如透過就申請人(People)的(Of)政策和(And)程序提供意見或草拟該等文件,就系統實施提供意見,以(By)及當發現政策、程序、系統及監控措施的(Of)設計、實施或成效存在(Exist)缺失時(Hour),建議改進或糾正措施。因此,外部評估專家在(Exist)第一(One)及第二階段報告之前及期間已參與有關工作(Do),是(Yes)可接受的(Of)做法。(外部評估報告的(Of)範圍(亦附于(At)谘詢文件)及在(Exist)适當情況下,進一(One)步指引将于(At)證監會網站公布。)

由于(At)預計外部評估專家将參與申請牌照的(Of)早期準備階段,以(By)及第一(One)階段報告規定是(Yes)爲(For)簡化申請程序而引入的(Of),因此第一(One)階段報告應連同牌照申請一(One)并提交。此外,鑒于(At)業界暫時(Hour)未必完全了(Got it)解我們的(Of)監管預期,故已建立并正在(Exist)營運的(Of)虛拟資産交易平台申請人(People)仍須提交第一(One)階段報告。我們鼓勵虛拟資産交易平台如不(No)确定拟委聘的(Of)外部評估專家是(Yes)否充分符合資格,應事先與證監會金融科技組讨論。

鑒于(At)所接獲的(Of)問題範圍廣泛,我們将就與《打擊洗錢條例》下的(Of)新虛拟資産服務提供者制度有關的(Of)常見問題,以(By)常見問題、通函及發牌手冊的(Of)形式發出(Out)進一(One)步指引。

外部評估報告的(Of)涵蓋範圍(亦已包含在(Exist)咨詢文件的(Of)附錄)及額外指引(如适當)可于(At)證監會網站取覽。

而對于(At)持牌平台的(Of)相關業務範圍,證監會亦有做出(Out)詳細解釋:

我們同意,與所有其他(He)中介人(People)的(Of)情況一(One)樣,平台營運者不(No)應提供與買賣特定虛拟資産相關的(Of)饋贈。這(This)項原則構成了(Got it)規定平台營運者不(No)應登載有關特定虛拟資産的(Of)任何廣告的(Of)依據。鑒于(At)所接獲的(Of)意見,我們目前已在(Exist)《虛拟資産交易平台指引》中明确禁止饋贈(費用(Use)或收費折扣除外)。證監會亦希望藉此機會提醒平台營運者,它們有責任确保其所登載,不(No)論是(Yes)在(Exist)平台上(Superior)或以(By)外,任何有關特定産品的(Of)材料是(Yes)基于(At)事實、持平及不(No)偏不(No)倚。

證監會現時(Hour)并無就進行其他(He)受規管活動(包括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Of)中介人(People)的(Of)零售客戶施加開戶後冷靜期。由于(At)平台營運者須在(Exist)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的(Of)過程中确保合适性,任何已建立業務關系的(Of)零售客戶應已由平台營運者評定爲(For)适合買賣虛拟資産。交易後的(Of)冷靜期亦不(No)可行,因自動化交易服務涉及配對客戶的(Of)交易,而解除或取消交易将影響平台的(Of)另一(One)名客戶。

一(One)般來說,以(By)線下儲存方式持有客戶虛拟資産的(Of)風險與傳統金融市場中有關客戶資産的(Of)保管風險相類似(即被僱員挪用(Use)及欺詐)。我們注意到,傳統金融機構的(Of)客戶沒有就客戶資産損失獲得全面的(Of)保險保障,故認爲(For)以(By)線下儲存方式持有客戶虛拟資産的(Of)保障門檻有下調空間,尤其是(Yes)因爲(For)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受《虛拟資産交易平台指引》中多項有關私人(People)密鑰管理及保管的(Of)規定所規限,而這(This)些規定旨在(Exist)(除其他(He)事項外)降低僱員互相串通的(Of)風險。然而,由于(At)以(By)在(Exist)線及其他(He)儲存方式持有客戶虛拟資産的(Of)風險(主要(Want)是(Yes)遭黑客攻擊及其他(He)網絡保安風險)并非傳統金融市場中通常與保管客戶資産有關的(Of)風險,因此我們仍然認爲(For),以(By)在(Exist)線及其他(He)儲存方式持有的(Of)客戶虛拟資産應全面獲得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的(Of)補償安排保障。

由于(At)客戶虛拟資産不(No)會就損失獲得全面的(Of)保險保障,我們認爲(For),若大(Big)部分客戶虛拟資産以(By)通常不(No)存在(Exist)遭黑客攻擊及其他(He)網絡保安風險的(Of)線下儲存方式持有,便會具有較高的(Of)保障水平。因此,在(Exist) 98% 的(Of)客戶虛拟資産須繼續以(By)線下儲存方式持有的(Of)基礎上(Superior),我們準備将以(By)線下儲存方式持有客戶虛拟資産的(Of)保障門檻降低至 50% 。我們注意到,鑒于(At)平台營運者需在(Exist)無法就在(Exist)線及其它儲存方式取得保險保障時(Hour)撥出(Out)其本身的(Of)資金,故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亦可能傾向于(At)以(By)在(Exist)線及其它儲存方式持有少于(At) 2% 的(Of)客戶虛拟資産。

關于(At)甚麽資産類别可構成補償安排的(Of)一(One)部分,我們同意銀行擔保及以(By)活期存款或将在(Exist)六個(Indivual)月内到期的(Of)定期存款形式持有的(Of)資金都是(Yes)可接受的(Of)。就虛拟資産而言,我們認爲(For),持有與須獲補償安排保障的(Of)客戶虛拟資産相同的(Of)儲備虛拟資産,其好處是(Yes)可以(By)減少因虛拟資産的(Of)波動性而引起的(Of)市場風險。

我們注意到回應者對是(Yes)否爲(For)補償安排訂立代管安排,或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可否被允許持有被撥出(Out)的(Of)資金,意見不(No)一(One)。我們認爲(For),這(This)兩項安排均可接受,前提是(Yes)被撥出(Out)的(Of)資金從平台營運者及其集團公司的(Of)資産分隔出(Out)來,且是(Yes)以(By)信托方式撥出(Out)并指定作(Do)有關用(Use)途。由平台營運者或其有聯系實體持有的(Of)資金應在(Exist)認可金融機構的(Of)獨立賬戶内持有。《虛拟資産交易平台指引》已作(Do)出(Out)相應的(Of)修改。

我們同意,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亦應可靈活地共同或單獨以(By)保險人(People)的(Of)形式設立資金池,以(By)就其客戶資産的(Of)損失提供保障。《虛拟資産交易平台指引》已就上(Superior)述靈活性作(Do)出(Out)規定。

最後,我們亦同意,構成補償安排的(Of)一(One)部分的(Of)虛拟資産應從平台營運者及其集團公司的(Of)虛拟資産分隔出(Out)來,及由其有聯系實體以(By)線下儲存方式持有。這(This)是(Yes)因爲(For)有聯系實體受《虛拟資産交易平台指引》中多項有關私人(People)密鑰管理及保管的(Of)規定所規限,但第三者保管人(People)的(Of)保管标準則可能存在(Exist)巨大(Big)差異或甚至有所不(No)足。

我們認爲(For),爲(For)确保穩妥保管客戶資産,線下與在(Exist)線儲存的(Of)比率不(No)應降低,而大(Big)部分客戶虛拟資産應以(By)通常不(No)存在(Exist)遭黑客攻擊及其他(He)網絡保安風險的(Of)線下儲存方式持有。我們亦希望提醒平台營運者,它們應實施适當的(Of)虛拟資産提取程序,及向其客戶披露這(This)些程序。特别是(Yes),如平台營運者并非實時(Hour)執行客戶的(Of)提取要(Want)求,它便應在(Exist)其網站上(Superior)具體幫助在(Exist)收到客戶的(Of)提取要(Want)求後,将虛拟資産轉帳至客戶的(Of)私人(People)錢包通常需時(Hour)多久。

關于(At)自營交易,我們同意交易平台上(Superior)的(Of)流動性對客戶來說十分重要(Want)。因此,證監會允許由第三者莊家進行莊家活動。然而,現時(Hour)禁止自營交易的(Of)規定是(Yes)全面性的(Of),并實際上(Superior)甚至禁止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的(Of)集團公司擁有任何虛拟資産的(Of)持倉。因此,我們已修訂《虛拟資産交易平台指引》中的(Of)規定,容許有聯系者透過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以(By)外的(Of)渠道進行交易。

就程序買賣而言,證監會希望澄清,雖然平台營運者被禁止向其客戶提供程序買賣服務,平台的(Of)客戶可就透過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進行的(Of)交易使用(Use)其本身的(Of)程序買賣系統。

關于(At)虛拟資産市場上(Superior)其他(He)常見服務(例如收益、存款及借貸),證監會不(No)允許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提供這(This)些服務,《虛拟資産交易平台指引》第 7.26 段已涵蓋了(Got it)這(This)一(One)點。歸根結底,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的(Of)主要(Want)業務是(Yes)擔任代理人(People),及爲(For)客戶的(Of)買賣盤提供對盤的(Of)途徑。任何其他(He)活動均可能導緻潛在(Exist)的(Of)利益沖突及需要(Want)額外的(Of)保障,因此,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現階段不(No)得進行此類活動。

洗錢

新規中強調最多也最深的(Of)無疑是(Yes)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Of)相關事宜,對此,證監會在(Exist)《适用(Use)于(At)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Of)虛拟資産服務提供者的(Of)打擊洗錢指引》中對虛拟資産轉賬做出(Out)一(One)定的(Of)規定,并對相關問題做出(Out)回應:

轉帳規則是(Yes)對于(At)虛拟資産服務提供者及金融機構在(Exist)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Of)一(One)項主要(Want)措施,因爲(For)有關規則提供在(Exist)進行制裁篩查和(And)交易監察以(By)及其他(He)風險纾減措施時(Hour)所需的(Of)基本資料。這(This)亦有助預防爲(For)不(No)法分子和(And)指定人(People)士處理虛拟資産轉帳,及在(Exist)有關轉帳發生時(Hour)加以(By)偵測。

财務行動特别組織(特别組織)重申,各司法管轄區需要(Want)盡快實施轉帳規則,因爲在(Exist)主要(Want)司法管轄區經營的(Of)所有虛拟資産服務提供者及金融機構均遵守轉帳規則之前,“日出(Out)問題”是(Yes)無法得到解決的(Of)。

其他(He)主要(Want)司法管轄區(例如美國(Country)、新加坡、英國(Country)及歐洲)已經實施或即将實施轉帳規則 9 。如延遲在(Exist)香港實施轉帳規則,獲我們發牌的(Of)虛拟資産交易平台的(Of)競争力将會受到影響,因爲(For)在(Exist)其他(He)主要(Want)司法管轄區經營的(Of)虛拟資産服務提供者及金融機構将會爲(For)了(Got it)風險管理的(Of)疑慮而不(No)能或不(No)願與它們進行交易。

然而,開發系統以(By)利便向收款機構立即提交所需資料可能需要(Want)時(Hour)間,縱使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已清楚知道,特别組織過去幾年來都在(Exist)提倡遵守轉帳規則。

考慮到近年來科技方案和(And)轉帳規則網絡的(Of)積極及迅速發展已逐漸減輕在(Exist)機構之間交換所需資料的(Of)困難,有關回應者就立即提交資料的(Of)疑慮将可随着時(Hour)間過去而得到解決。再者,愈來愈多在(Exist)海外經營的(Of)虛拟資産服務提供者及金融機構将會受轉帳規則的(Of)規限。

若不(No)能立即向收款機構提交所需資料,證監會經顧及轉帳規則在(Exist)其他(He)主要(Want)司法管轄區的(Of)實施狀況後,認爲(For)于(At)虛拟資産轉帳後在(Exist)切實可行的(Of)範圍内盡快提交所需資料是(Yes)一(One)項可接受的(Of)的(Of)臨時(Hour)措施,直至 2024 年 1 月 1 日 10 。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應由 2023 年 6 月 1 日起遵守第 12.11 至 12.13 段的(Of)所有其他(He)轉帳規則及相關規定,包括在(Exist)采取上(Superior)述臨時(Hour)措施同時(Hour),安全地向收款機構提交所需資料。第 12.11 段已作(Do)出(Out)修訂,以(By)反映上(Superior)述情況。

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的(Of)某些客戶可進行非托管錢包的(Of)虛拟資産轉帳往來。此舉之所以(By)可能帶來較高的(Of)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是(Yes)因爲通常沒有中介人(People)對非托管錢包的(Of)擁有人(People)執行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措施。

因此,我們在(Exist)第 12.14 段列出(Out)規定以(By)管控非托管錢包的(Of)轉帳往來。這(This)些規定與轉帳規則相類似甚至更爲(For)嚴格。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應向客戶取得所需資料,及進行制裁篩選。此外,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應在(Exist)考慮有關虛拟資産交易及相關錢包地址的(Of)篩

查結果以(By)及有關非托管錢包的(Of)擁有權或控制權的(Of)評估結果後,隻接受與獲評估爲(For)可靠的(Of)非托管錢包的(Of)虛拟資産轉帳往來。請同時(Hour)參閱本總結文件第 106 至 109 段的(Of)讨論。

轉帳規則已于(At)美國(Country)及新加坡實施,并将在(Exist) 2023 年 9 月 1 日于(At)英國(Country)生效,及預期将在(Exist) 2025 年 1 月于(At)歐洲生效。

這(This)意味着第 12.11.10 及 12.11.13 段将在(Exist)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如所需資料無法立即提交予收款機構,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應在(Exist)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前采納上(Superior)述臨時(Hour)措施。證監會将發出(Out)常見問題,以(By)厘清本會在(Exist)這(This)方面的(Of)監管要(Want)求。

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應隻在(Exist)适當的(Of)情況下且沒有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Of)懷疑時(Hour),以(By)及在(Exist)考慮虛拟資産轉帳對手方盡職審查以(By)及對虛拟資産交易和(And)相關的(Of)錢包地址進行篩查的(Of)結果後,才退回虛拟資産。此外,有關虛拟資産應退回至彙款機構的(Of)賬戶,而非彙款人(People)的(Of)賬戶。第 12.11.22 段提供了(Got it)額外的(Of)指引。

同時(Hour), 5 月 25 日的(Of)憲報也已刊登了(Got it)對監管洗錢/恐怖分子籌集資金相關的(Of)指引,詳情可查詢特别行政區政府官網 5 月 25 日的(Of)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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