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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加密牌照演變史

發布時(Hour)間:2023-01-06

Web3 世界中,繼新加坡流量減退後,香港重回亞洲加密世界的(Of)注意力中心。

在(Exist)不(No)久前舉行的(Of)“香港金融科技周”上(Superior)(相關專題),香港特區政府正式發表《有關虛拟資産在(Exist)港發展的(Of)政策宣言》,闡明政府爲(For)在(Exist)香港發展具活力的(Of)虛拟資産行業和(And)生态系統而制定的(Of)政策立場和(And)方針。

政府對未來代币化資産的(Of)産權和(And)智能合約的(Of)合法性審查持開放态度,以(By)促進其在(Exist)香港的(Of)發展。

在(Exist)監管層面,香港加密行業的(Of)合規化已經箭在(Exist)弦上(Superior)。政策的(Of)開放,無疑爲(For)市場注入了(Got it)信心。而這(This)并不(No)是(Yes)香港對加密産業的(Of)第一(One)次“示好”,早在(Exist)本次《宣言》發布之前,香港就已制定了(Got it)相對完善的(Of)監管框架和(And)政策。

香港既有加密監管政策一(One)覽

早在(Exist) 2017 年,香港證監會就曾發布《關于(At)公布證監會監管沙盒的(Of)通函》。證監會多年前就已明确對待“金融科技”領域的(Of)創新可采取監管沙盒的(Of)立場。

“商号如能真誠和(And)認真緻力于(At)利用(Use)金融科技來進行受規管活動,便可于(At)一(One)個(Indivual)受限制的(Of)監管環境(即證監會監管沙盒)内進行受規管活動。爲(For)了(Got it)盡量減低爲(For)投資者帶來的(Of)風險,證監會可能對合資格商号施加發牌條件,及在(Exist)合資格企業于(At)沙盒内營運時(Hour)對其進行較爲(For)嚴謹的(Of)監察及監督。”

這(This)一(One)監管規則的(Of)範圍更爲(For)廣泛,适用(Use)于(At)更爲(For)龐大(Big)的(Of)金融科技領域。而具體到加密資産,則有一(One)些更爲(For)明确的(Of)監管标準。

證監會對從事不(No)同業務的(Of)主體制定了(Got it)不(No)同的(Of)監管要(Want)求。此前已經存在(Exist)的(Of)監管要(Want)求分别針對虛拟資産基金管理公司、虛拟資産基金分銷商、虛拟資産交易平台,以(By)及涉及證券型代币發行、比特币期貨等不(No)同的(Of)業務分别做出(Out)了(Got it)規定。

對虛拟資産基金管理公司來說,如基金管理包含多于(At) 10% 的(Of)虛拟資産的(Of)投資組合,便須符合額外應達到的(Of)監管标準。該等額外應達到的(Of)監管标準将以(By)發牌條件的(Of)形式施加,而這(This)些發牌條件是(Yes)參考一(One)套條款和(And)條件而設立。

具體而言,證監會進一(One)步在(Exist) 2018 年制定了(Got it)《有關針對虛拟資産投資組合的(Of)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台營運者的(Of)監管框架的(Of)聲明》及其附錄《适用(Use)于(At)管理虛拟資産投資組合的(Of)持牌法團的(Of)監管标準》和(And)《适用(Use)于(At)管理投資于(At)虛拟資産的(Of)投資組合的(Of)持牌法團的(Of)條款及條件》。

對虛拟資産基金分銷商來說,在(Exist)香港分銷(完全或部分)投資于(At)虛拟資産的(Of)基金的(Of)商号将須領有第 1 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Of)牌照或注冊。鑒于(At)對投資者構成重大(Big)風險, 2018 年證監會業已出(Out)台《緻中介人(People)的(Of)通函──分銷虛拟資産基金》,并在(Exist)文件内就分銷虛拟資産基金時(Hour)應達到的(Of)标準與作(Do)業手法提供指引。

對虛拟資産交易平台來說,證監會于(At) 2019 年引入有關虛拟資産交易平台的(Of)監管框架,并在(Exist)《立場書──監管虛拟資産交易平台》中做出(Out)了(Got it)詳細規定。提供虛拟資産交易服務的(Of)中央平台,如有意就至少一(One)種證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務,可向證監會申領第 1 類(證券交易)及第 7 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Of)牌照。該監管框架包含了(Got it)在(Exist)保管資産、網絡保安、打擊洗錢、市場監督、會計及審計、産品盡職審查和(And)風險管理等方面的(Of)嚴格标準。

在(Exist)香港,證券型代币很有可能屬于(At)《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Of)“證券”,并因而受到香港證券法例的(Of)規管。在(Exist)證券型代币屬于(At)“證券”的(Of)情況下,任何人(People)如要(Want)推廣及分銷證券型代币(不(No)論是(Yes)在(Exist)香港或以(By)香港投資者爲(For)對象),除非獲得适用(Use)的(Of)豁免,否則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第 1 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獲發牌。此外,證監會還專門針對此業務制定了(Got it)《有關證券型代币發行的(Of)聲明》,該文件早已于(At) 2019 年就已簽發。

而對加密投資者來說耳熟能詳的(Of)“合約”業務也出(Out)台了(Got it)專門的(Of)監管規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在(Exist)傳統交易所交易并受其規則所規限的(Of)比特币期貨被視爲(For)“期貨合約"。因此,經營比特币期貨交易業務的(Of)人(People)士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第 2 類受規管活動(期貨合約交易)獲發牌。具體細節可參考《緻持牌法團及注冊機構的(Of)通函—有關比特币期貨合約及與加密貨币相關的(Of)投資産品》。

香港既有加密牌照一(One)覽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發牌及注冊事宜之規定,任何人(People)士進行受規管活動,必須向香港證監會申領牌照。而作(Do)爲(For)新型的(Of)金融市場,加密市場自然也被納入監管之中。

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香港證監會開始對提供虛拟資産交易、結算及交收服務并對投資者資産有控制權的(Of)虛拟資産交易平台(即中央虛拟資産交易平台)進行規管。

香港證監會總共規定了(Got it) 12 種受監管活動,這(This)也意味着目前已有 12 類不(No)同的(Of)金融牌照,涵蓋證券、外彙、期貨、衍生品、評級等各領域。其中,與場外衍生工具有關的(Of)第 11 類和(And)第 12 類受規管活動的(Of)牌照還尚未實施。

香港證監會《發牌手冊》

這(This)其中第 1 類牌照(證券交易)、 7 類牌照(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9 類牌照(提供資産管理)最貼近加密産業。

按照港府規定,在(Exist)香港經營中央虛拟資産交易平台(即 CEX )并有意在(Exist)其平台上(Superior)就至少一(One)種證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務的(Of)公司,可向香港證監會申領第 1 類及第 7 類受規管活動的(Of)牌照。

如牌照申請人(People)及持牌法團現正管理或計劃管理一(One)個(Indivual)或多于(At)一(One)個(Indivual)投資于(At)虛拟資産的(Of)投資組合,便須知會證監會。在(Exist)證監會知悉有關情況後,首先會尋求了(Got it)解該公司的(Of)業務活動。若該公司看來有能力符合應達到的(Of)監管标準時(Hour),便會獲提供該等建議的(Of)條款及條件,而證監會将會與該公司商讨及基于(At)其特定業務模式進行修改,确保建議的(Of)條款及條件是(Yes)合理和(And)适當的(Of)。

虛拟資産交易平台經營者一(One)經獲發牌,将會被置于(At)香港證監會監管沙盒内。這(This)一(One)般意味将需更頻密地進行彙報、監察及檢視。通過嚴密監管,香港證監會将能夠重點指出(Out)營運者在(Exist)内部監控及風險管理方面應予改善的(Of)範疇。

監管框架由來已久,合規主體寥寥無幾

香港在(Exist)制度建設上(Superior)進行的(Of)嘗試并不(No)晚于(At)其他(He)金融中心。早在(Exist) 2018 年,港府就已發布《有關針對虛拟資産投資組合的(Of)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台營運者的(Of)監管框架的(Of)聲明》。這(This)是(Yes)香港對加密資産作(Do)出(Out)的(Of)第一(One)個(Indivual)較爲(For)全面的(Of)監管框架。此後,各項配套建設陸續出(Out)現。

但截止至今,香港在(Exist)加密産業“授權”方面卻并未取得耀眼的(Of)成績。

2020 年底,OSL 交易所獲香港證監會頒發的(Of)首張虛拟資産交易平台牌照。 2022 年 4 月,加密金融公司 HashKey 也獲得了(Got it)這(This)一(One)牌照。該牌照允許平台從事第 1 類(證券交易)、第 7 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業務。

牌照對交易平台用(Use)戶做出(Out)了(Got it)一(One)定的(Of)限制,持牌人(People)隻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零售用(Use)戶的(Of)缺失讓這(This)一(One)牌照變得并沒有人(People)們想象中那麽“性感”。自 2018 年至今四年之久,僅 2 家企業取得這(This)一(One)牌照,尚無知名 CEX 成功獲得“加密牌照”。

而獲批準管理投資虛拟資産的(Of)投資組合的(Of)公司則數量稍多,但也僅有 6 家,包括火币資産管理、獅昂環球資産管理、MaiCapital、Fore Elite Capital 等。

在(Exist)“交易平台”這(This)一(One)競争激烈的(Of)高價值賽道上(Superior), 香港牌照的(Of)“易用(Use)性”和(And)“業務批準廣度”稍顯不(No)足。

例如,隻面向專業投資者、而非零售客戶,讓持牌經紀商損失了(Got it)大(Big)量潛在(Exist)客源。而 C2C 功能也和(And) CEX 交易有着不(No)同的(Of)監管要(Want)求。

“如平台僅就直接點對點市場提供交易服務,而其投資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資産(不(No)論是(Yes)法定貨币或虛拟資産)的(Of)控制權,證監會便不(No)會接納這(This)些平台的(Of)牌照申請。”“如平台爲(For)客戶進行虛拟資産交易(包括傳送買賣指示)但其本身并無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證監會亦不(No)會接納它們的(Of)牌照申請。”

全新加密政策風向能否帶來新的(Of)繁榮?

今年春,财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發文,指出(Out)會實施一(One)套新的(Of)發牌制度。該制度要(Want)求所有虛拟資産交易所在(Exist)香港提供服務前,必須向證監會申請牌照,發牌制度将同時(Hour)适用(Use)于(At)證券型及非證券型虛拟資産。

在(Exist)本次金融科技周之上(Superior),監管層對加密資産的(Of)全面擁抱也讓人(People)們看到了(Got it)合規的(Of)繼續深入和(And)監管的(Of)前進方向。

在(Exist)未來,香港的(Of)加密監管又能走出(Out)多遠?香港能否在(Exist)政策利好下與新加坡逐鹿東亞加密中心?這(This)些問題的(Of)答案仍有待時(Hour)間去替我們檢驗。

香港開放的(Of)市場、嚴格的(Of)監管制度、完善的(Of)法治與基礎設施,以(By)及資本和(And)信息的(Of)自由流動,曾推動了(Got it)令人(People)印象深刻的(Of)增長。或許正如香港财政司司長陳茂波在(Exist)開幕緻辭中所講的(Of)那樣,"政府與金融監管機構一(One)起,正在(Exist)努力提供一(One)個(Indivual)便利的(Of)環境,以(By)促進香港虛拟資産行業的(Of)可持續和(And)負責任的(Of)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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